強制考英檢違背判決 - 暑修案

本案內容摘要

元智大學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強制學生必須至校外考英檢,不及格後才得以修「英語檢定」課程部分,申訴人認為此規定不合理,違背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88 號判決意旨,於 2024 年 1 月 19 日提出申訴。該案於 2024 年 3 月 6 日經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有理由。詳見:強制考英檢違背判決 - 大四課程案

然而,申訴人擬申請免附成績單選修「暑修英語檢定」課程時,語文中心仍引用違背判決的條文,要求申訴人一定要檢附成績單才可選修課程,無視申評會 強制考英檢違背判決 - 大四課程案 。故提出申訴之。

申訴結果

申訴有理由,准予申訴人不需檢附英檢證明即可修習暑期「英語檢定」課程。原處分單位並應及時完成各項必要之行政程序處置,避免因時效性延誤影響申訴人之受教權利。

結案日期

2024 年 6 月 24 日

關聯案件

強制考英檢違背判決 - 大四課程案語文中心不遵守申訴決定案 

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書

主文

申訴有理由,准予申訴人不需檢附英檢證明即可修習暑期「英語檢定」課程。原處分單位並應及時完成各項必要之行政程序處置,避免因時效性延誤影響申訴人之受教權利。

事實

申訴人因未符合本校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無法申請選修暑期「英語檢定」課程,不服原處分單位要求依照現行規定選修課程,遂於 113 年 6 月 5 日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理由

申訴書內容

申訴人

劉曜維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

一、本人為元智大學社會暨政策科學學系大學部四年級學生,向本校國際語言文化中心申請選修「英文檢定」課程遭拒,本人不服其決定,且認為本校《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條文不合理,有違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處,於 2024 年 1 月 19 日提出申訴。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決定申訴有理由。

二、本人於 5 月 24 日以電子郵件向國際語言文化中心詢問選修暑期「英文檢定」課程資訊:依申訴評議委員會 3 月 6 日之決定,原規定(要求一定要考英檢部分)已違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意旨。欲確認本人選修暑期的英文檢定課程,是否仍需依照現行規定檢附英檢成績單?國際語言文化中心於 5 月 29 日回覆結果,告知本人:雖然申評會決定「原處分應撤銷或變更」,但此決定並不代表現行《英檢修課規定》自動失效。根據本校相關規定和程序,在新的規定尚未正式修改或廢除前,現行規定仍然有效。因此,若您選修暑期的英文檢定課程,依照現行規定,仍需檢附英檢成績單。 

貳、理由

本人認為 5 月 29 日國際語言文化中心針對本人擬選修暑期英文檢定課程部分,要求必須檢附英檢成績單才得以選課部分,有違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之決定,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回顧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之理由,其中提到:處分單位回覆申訴人拒絕其修課之決定,主係引述本校通識外語「英文檢定」修課規定第八點:「學生須至少參加一次『英語檢定成績換算表』中表列檢定考試項目任一種檢定考試,換算後成績為『F』者須參加『英語檢定』課程上課。」之規定,雖非無據;然於最高行政法院業已就外語課程選修一事,闡明不得訂定先檢定後修課之相關規定,否則即有逾越大學自治之合理及必要範圍,雖教育主管機關尚未為相關指示,惟就此涉及學生基本就學權益之事項,尤應與時俱進而由本校相關單位即時為必要之檢討、改進及處置,避免影響在學學生之受教權利。由上開理由可知,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已就本校《通識外語「英文檢定」修課規定》要求先檢定後修課部分,已明確指出有違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並且要求有關單位應即時為必要之檢討、改進及處置,避免影響在學學生相關之權益。惟國際語言文化中心就本人擬選修暑期之英文檢定課程部分,仍然引述本校現行之《通識外語「英文檢定」修課規定》,要求本人須檢附英檢成績單才得以修課部分,明顯違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之理由。

二、國際語言文化中心 5 月 29 日回覆本人之電子郵件中稱:在新的規定尚未正式修改或廢除前,現行規定仍然有效。惟國際語言文化中心於同日的另一封電子郵件中亦表示:為符合多元入學管道學生之學習需求,在不影響各級(109-112)入學生的受教權益下,擬修訂「 113 學年度入學生適用之英語檢定修課規定」,故本申訴案依現行「英語檢定修課規定」執行。顯見國際語言文化中心並未著手規劃修正 109-112 學年度之英檢修課規定,卻又稱「新的規定尚未正式修改或廢除前,現行規定仍然有效」,要求本人必須依現行規定辦理,顯然未就在學學生之補救措施加以研議,罔顧申訴人及在學學生之權益

三、國際語言文化中心稱「新規定尚未修改或廢除前仍有效」,其看似有理,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已就本校《通識外語「英文檢定」修課規定》先檢定後修課規定部分闡明有抵觸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而係爭規定及條文因國際語言文化中心行政怠惰而遲遲未有修正,也未見國際語言文化中心就對在學學生權益侵害部分加以提出相對應之補救措施,以「規定修改或廢除前仍有效」來要求申訴學生繼續依係爭條文辦理,顯然不合情理,亦不符合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決定。

綜上所述,建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本案申訴有理由。另請求學生評議委員會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通知本人到場陳述意見。

希望獲得之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