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考英檢違背判決 - 大四課程案

本案內容摘要

元智大學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強制學生必須至校外考英檢,不及格後才得以修「英語檢定」課程。申訴人認為此規定不合理,亦有違背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88 號判決意旨之處,故申訴之。

申訴結果

申訴有理由,原處分單位應撤銷或變更。

結案日期

20243 月 6 日

關聯案件

語文中心不遵守申訴決定案強制考英檢違背判決 - 暑修案 

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

主文

 申訴有理由,原處分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事實

申訴人因未符合本校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無法申請 EL360 英語檢定課程修課,不服國際語言中心所回覆拒絕其修課之決定,遂於 113 年 1 月 19 日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理由

申訴書內容

申訴人

劉曜維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

本人目前為元智大學社會暨政策科學學系大學部四年級學生,於 2024 年 1 月 9 日上午透過本校之選課系統選取「 EL360 英語檢定」一門課,遭選課系統拒絕,同日即透過電子郵件向本校國際語言文化中心(下稱語言中心)詢問選課「 EL360 英語檢定」相關事宜。同日語言中心引述本校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下稱英檢修課規定)第八點規定,以無英檢成績單無法申請選修英語檢定課程拒絕本人選課。本人認為此措施及本校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違反法律並有不當之處,依據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本校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先檢定後修課」規定,於法律層面具有瑕疵,且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監察院調查報告認定不合理,應屬無效:

二、就現況而言,本校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強制學生考取校外英檢,係為繞道而行之作法。對於英語能力欠缺之學生,最終前去參加英檢考試淪為過場。

本校現行規定強制所有學生必須至校外考取英語檢定,否則必修「英語檢定」一科將會以零分計算。學生對於自己是否可以通過特定英語檢定或是考試,皆有一定的概念。對於英語能力本就欠缺之學生,學校並不需要應試要求學生參與沒有把握的考試,如同考取駕照,明知自己沒有能力通過路考,常理而言也就不會報考駕照浪費相關費用。而在現行制度下,英語能力欠缺的學生仍需要花費不小的數目前去考試,僅為取得修課之門票,英檢淪為修課之過場。

三、本人主張理由之結論:

四、補充

本人請求學生評議委員會依據本校申訴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通知本人到場陳述意見。

希望獲得之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