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中心不遵守申訴決定案
本案內容摘要
元智大學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強制學生必須至校外考英檢,不及格後才得以修「英語檢定」課程部分,申訴人認為此規定不合理,違背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88 號判決意旨,於 2024 年 1 月 19 日提出申訴。該案於 2024 年 3 月 6 日經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有理由。詳見:強制考英檢違法案 。
語文中心後續在收到決定書後,仍然決定維持原處分,不變更或是撤銷原處分,亦不同意申訴人免附成績單修課,違反本校申訴處理辦法,故申訴人再次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結果
申訴有理由,請原處分單位遵循 112002 號申訴案評議決定書之決定。
結案日期
2024 年 6 月 24 日
關聯案件
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書
主文
申訴有理由,請原處分單位遵循 112002 號申訴案評議決定書之決定。
事實
申訴人於 112002 號申訴案獲本會決定有理由,原處分單位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卻未得到原處分單位於選修課程上實質幫助,遂於 113 年 6 月 5 日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理由
按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評議決定書陳校長核定時,應知會原為懲處、措施或決議之單位。原為懲處、措施或決議之單位認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本會。」及第二十條:「評議決定經核定後,本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等規定可知,本會所為之評議決定經校長核定後,即有約束原處分單位之效力,而應由原處分單位依核定內容為執行;倘原處分單位認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並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本會。
經查,處分單位引述 113 年 5 月 17 日 112 學年度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議上決議,回覆申訴人擬修訂「 113 學年度入學生適用之英語檢定修課規定」,仍要求申訴人遵循現行「英語檢定修課規定」修習課程,置本會 112002 號申訴案經校長核定之評議決定不顧,亦未能依決定意旨妥適協助申訴人進行必要之處置,嚴重損害其選修課程之權益,顯已與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規定有違。
是申訴人對於原處分單位並未遵循本會 112002 號申訴案經校長核定之評議決定、而仍怠於為必要作為一事提出申訴尚屬有理,原處分單位如有因時效性而無法執行經核定之 112002 號申訴案評議決定知情,仍應即時完成各項必要行政程序,並給予申訴人替代性之補救措施,如不需檢附英檢證明即可修習暑期「英語檢定」課程等。
綜上所述,本案申訴為有理由,決定如主文。
申訴書內容
申訴人
劉曜維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
一、本人為元智大學社會暨政策科學學系大學部四年級學生,向本校國際語言文化中心申請選修「英文檢定」課程遭拒,本人不服其決定,且認為本校《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條文不合理,有違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處,於 2024 年 1 月 19 日提出申訴。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決定申訴有理由,原措施(即拒絕本人選課部分)應撤銷或變更。
二、本人領取申評會之決定書後,於本校期中考前親赴國際語言文化中心詢問本申訴案後續之處理,並於 5 月 24 日再以電子郵件詢問後續狀況。國際語言文化中心於 5 月 29 日回覆處理結果,告知本人:依據國際語言文化中心課程委員會於 113 年 5 月 17 日召開之 112 學年度第四次會議決議;請您依現行「英語檢定修課規定」申請 EL360 課程修課;本人於同日再以電子郵件詢問國際語文中心 5 月 17 日會議決議,是否為「要求本人需依照現行規定檢附英檢成績單後才可選修任一的英檢課程」?國際語文中心於同日回覆本人: 5 月 17 日的會議決議,依舊是依照現行規定執行,因此確實要求需附英檢成績單。若您尚無正式成績單,您可先以報考資料申請修課,並於修課期間補齊申請修課之文件。
貳、理由
本人認為 5 月 17 日國際語言文化中心之決議有違教育部《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第十九點規定、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及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之決定,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國際語言文化中心 5 月 17 日會議之決議,明顯違反教育部《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第十九點規定、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及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之決定。
依據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評議決定經核定後,本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之決定為原處分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該評議決定書之理由亦提到就涉及學生基本就學權益事項,尤應與時俱進而由本校相關單位即時為必要之檢討、改進或處置,避免影響在學學生之受教權利。
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於 3 月 6 日就本人遭國際語言文化中心以未檢附英檢成績單為由拒絕本人選修英文檢定部分,決定原處分應變更或撤銷。本人持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書,向國際語言文化中心詢問後續處理方式,國際語言文化中心卻仍然要求本人應依現行規定檢附英檢成績單才得以修課,並未即時為必要之檢討、改進或處置,亦未依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變更,仍維持原處分(措施),已明顯違反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二、國際語言文化中心針對申訴決定,僅擬修正 113 學年度入學生適用之辦法,未就本人權益受侵害部分處理,以致本人未獲得實質救濟,侵害狀態仍存。
國際語言文化中心於 5 月 29 日針對此案共回覆二則電子郵件,第一則回覆信件中提及:在不影響各級(109-112)入學生的受教權益下,擬修訂「 113 學年度入學生適用之英語檢定修課規定」;第二則回覆信件中則提到:依照現行《英檢修課規定》第八條,仍需檢附英檢成績單方可選修相關課程……。 5 月 17 日的會議決議,依舊是依照現行規定執行,因此確實要求需附英檢成績單。從回覆信件中可知,國際語言文化中心僅擬修正 113 學年度入學生之規定,另要求本人依照現行規定(即 109 至 112 學年度之規定)檢附成績單,顯然未就本人權益受損部分,依申評會決定進行相對應之處置。
回顧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之理由中提到,就涉及學生基本就學權益事項,尤應與時俱進而由本校相關單位即時為必要之檢討、改進或處置,避免影響在學學生之受教權利。就國際語言文化中心 5 月 29 日回覆本人之處理措施,未即時為必要之檢討、改進或處置,不依申評會決定辦理外,更違反教育部及本校之申訴相關規定。
三、國際語言文化中心對於申訴決定處理怠惰,導致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救濟成為建議。
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已明示應即時檢討、改進及處置。國際語言文化中心針對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決定,理應即時處理各項應變措施,避免學生及本人之權益再遭受侵害。惟國際語言文化中心自決定書送達至今數月,不但未即時處理各項應變措施,竟仍以原措施處理,要學生承受學校單位之怠惰,顯見相當不合理。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存在,係為保障學生學習、生活及受教權益,可謂為校內之救濟單位。也因如此,教育部《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及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要求學校應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決定辦理,避免產生申訴成立後卻未獲得改變之狀況。國際語言文化中心現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之處理,導致本校校內救濟淪為一紙建議,無非是逼迫學生以法律爭訟為最終手段。本人期盼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應要求國際語言文化中心遵守原申訴之決定。
綜上所述,建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本案申訴有理由。另請求學生評議委員會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通知本人到場陳述意見。
希望獲得之補救
國際語言文化中心 2024 年 5 月 17 日會議之決議,違反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應屬無效。應准予申訴人免附英檢成績單即可選修各「英文檢定」課程。
本校《通識外語「英文檢定」修課規定》未修正前,應即時提供配套措施給予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