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中心不遵守申訴決定

本案內容摘要

元智大學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強制學生必須至校外考英檢,不及格後才得以修「英語檢定」課程部分,申訴人認為此規定不合理,違背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88 號判決意旨,於 2024 年 1 月 19 日提出申訴。該案於 2024 年 3 月 6 日經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有理由。詳見:強制考英檢違法案

語文中心後續在收到決定書後,仍然決定維持原處分,不變更或是撤銷原處分,亦不同意申訴人免附成績單修課,違反本校申訴處理辦法,故申訴人再次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結果

申訴有理由,請原處分單位遵循 112002 號申訴案評議決定書之決定。

結案日期

2024 年 624

關聯案件

強制考英檢違背判決 - 大四課程案強制考英檢違背判決 - 暑修案 

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書

主文

申訴有理由,請原處分單位遵循 112002 號申訴案評議決定書之決定。

事實

申訴人於 112002 號申訴案獲本會決定有理由,原處分單位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卻未得到原處分單位於選修課程上實質幫助,遂於 113 年 6 月 5 日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理由

申訴書內容

申訴人

劉曜維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

一、本人為元智大學社會暨政策科學學系大學部四年級學生,向本校國際語言文化中心申請選修「英文檢定」課程遭拒,本人不服其決定,且認為本校《通識外語「英語檢定」修課規定》條文不合理,有違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處,於 2024 年 1 月 19 日提出申訴。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決定申訴有理由,原措施(即拒絕本人選課部分)應撤銷或變更

二、本人領取申評會之決定書後,於本校期中考前親赴國際語言文化中心詢問本申訴案後續之處理,並於 5 月 24 日再以電子郵件詢問後續狀況。國際語言文化中心於 5 月 29 日回覆處理結果,告知本人:依據國際語言文化中心課程委員會於 113 年 5 月 17 日召開之 112 學年度第四次會議決議;請您依現行「英語檢定修課規定」申請 EL360 課程修課;本人於同日再以電子郵件詢問國際語文中心 5 月 17 日會議決議,是否為「要求本人需依照現行規定檢附英檢成績單後才可選修任一的英檢課程」?國際語文中心於同日回覆本人: 5 月 17 日的會議決議,依舊是依照現行規定執行,因此確實要求需附英檢成績單。若您尚無正式成績單,您可先以報考資料申請修課,並於修課期間補齊申請修課之文件。 

貳、理由

本人認為 5 月 17 日國際語言文化中心之決議有違教育部《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第十九點規定、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及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之決定,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國際語言文化中心 5 月 17 日會議之決議,明顯違反教育部《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第十九點規定、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及本校元智學字第 1130000350 號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書之決定。

二、國際語言文化中心針對申訴決定,僅擬修正 113 學年度入學生適用之辦法,未就本人權益受侵害部分處理,以致本人未獲得實質救濟,侵害狀態仍存。

三、國際語言文化中心對於申訴決定處理怠惰,導致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救濟成為建議。

綜上所述,建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本案申訴有理由。另請求學生評議委員會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通知本人到場陳述意見。

希望獲得之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