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菸害防制辦法違法案

本案內容摘要

元智大學於 2023 年 3 月 9 日公告修正「菸害防制辦法」,其中第八條援引我國菸害防制法規定處違規吸菸同學罰鍰,抵觸菸害防制法,故以學生會為申訴人申訴之。

申訴結果

申訴有理由。

結案日期

2023 年 4 月 26 日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書

主文

 申訴有理由,原處分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事實

申訴人不服原處分單位 3 月 9 日公告實施之本校 《菸害防制辦法》第八條條文,認有違法致損害本校學生權利,遂於 112 年 3 月 9 日向學生申訴評 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理由

申訴書內容

申訴人

元智大學學生會(代表人:劉曜維)

申訴內容

第八條 校內違反本辦法者,處理程序如下:
一、通報人應負舉證之責任及具名填寫「元智大學判定違反菸害防制辦法告發通報表」(如附表),表件請繳交至環安衛中心,分案至業管單位(人事室、教務處、學務處)協助人員辨識。
二、違反人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罰鍰。
三、違反人應於環安衛中心公告日期起七日內,至總務處出納櫃檯繳交罰金,逾期未繳者,學生由學務處依學生紀律規範與處理程序懲處;教職員工由人事室簽辦處分;廠商、來賓及校外人士由總務處依規定處置。
四、未滿 20 歲學生被查獲違規吸菸者,學校應施予戒菸教育;而對 於滿 20 歲學生,學校除依據校規懲處或送由衛生單位裁罰外, 基於學校教育立場,實施戒菸輔導、關懷諮詢等,並提供戒菸資源,協助學生建立無菸健康行為。

希望獲得之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