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菸害防制辦法違法案
本案內容摘要
元智大學於 2023 年 3 月 9 日公告修正「菸害防制辦法」,其中第八條援引我國菸害防制法規定處違規吸菸同學罰鍰,抵觸菸害防制法,故以學生會為申訴人申訴之。
申訴結果
申訴有理由。
結案日期
2023 年 4 月 26 日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書
主文
申訴有理由,原處分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事實
申訴人不服原處分單位 3 月 9 日公告實施之本校 《菸害防制辦法》第八條條文,認有違法致損害本校學生權利,遂於 112 年 3 月 9 日向學生申訴評 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理由
原處分單位經向相關單位查證後,已同意申訴人主述有理由,遂依申訴人請求修正本校 《菸害防制辦法》第八條條文,於同月 30 日召開「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修正後辦法。惟修正後之《元智大學菸害防制辦法》尚未完成審議並公告實施,且原本 3 月 9 日公告之內容經本會檢視相關校內公告,亦尚未依申訴人訴求撤銷,申訴標的仍然存在 。
綜上所述 ,本案申訴為有理由 ,決定如主文 。
申訴書內容
申訴人
元智大學學生會(代表人:劉曜維)
申訴內容
申訴主旨:元智大學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公告之「菸害防制辦法」之修正,其第八條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屬無效,並應撤銷修正公告重新修訂。
申訴身份:元智大學學生會為按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立之學生會,依 同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具備申訴身份,並由學生會會長為本件 申訴案件之代表人。
申訴事實:元智大學於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公布「菸害防制辦法」修正公告。其 中第八條之內容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屬無效之規定。
第八條 校內違反本辦法者,處理程序如下:
一、通報人應負舉證之責任及具名填寫「元智大學判定違反菸害防制辦法告發通報表」(如附表),表件請繳交至環安衛中心,分案至業管單位(人事室、教務處、學務處)協助人員辨識。
二、違反人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罰鍰。
三、違反人應於環安衛中心公告日期起七日內,至總務處出納櫃檯繳交罰金,逾期未繳者,學生由學務處依學生紀律規範與處理程序懲處;教職員工由人事室簽辦處分;廠商、來賓及校外人士由總務處依規定處置。
四、未滿 20 歲學生被查獲違規吸菸者,學校應施予戒菸教育;而對 於滿 20 歲學生,學校除依據校規懲處或送由衛生單位裁罰外, 基於學校教育立場,實施戒菸輔導、關懷諮詢等,並提供戒菸資源,協助學生建立無菸健康行為。
申訴理由:本校菸害防制辦法授權學校環安衛中心對違法吸菸者開罰違反菸害防制法四十四條規定。
菸害防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法所定罰則,除第三十五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明定若有違反菸害防制法吸菸之情事,應由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開罰,並未授權大專校院得就違反菸害防制法之人逕行開罰。
依照本校菸害防制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處理程序,對於違法吸菸之教職員生或他人,學校環安衛中心將依照菸害防制法開罰,並且在環安衛中心公告後七日內,違反人須至總務處繳納罰款,未繳納者將被以其他方式處分。
綜上二點所述,本校之菸害防制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處理程序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四十四條由直轄市主管機關開罰之規定,且教育部並未授權大專校院逕為開罰,此規定應屬無效。
希望獲得之補救
原公告應撤銷。
菸害防制辦法新修正之第八條,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