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主席沒收會議案
本案內容摘要
元智大學時任學務長新官上任,申訴人(學生會會長)及學生會幹部拜會新任學務長。過程中因討論到隔日學生事務會議之提案,意見分歧。
隨後, 110 學年度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召開之際,主席突襲宣布會議延期,宣稱「提案修正」故延期。申訴人認此舉乃是透過會議主席之職權,沒收學生會代表之提案,故申訴之。
申訴結果
申訴人撤回。理由:申訴標的消失。
結案日期
2022 年 2 月 20 日
申訴書內容
申訴人
劉曜維(學生事務會議學生代表)
申訴內容
申訴主旨:
一百一十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下稱會議)以「提案修正」為由延會,本人不服其理由及「延會」之措施(下稱措施) ,且認該措施致本人於會議上之權益受損,故提出申訴。申訴身份:
本人現有元智大學學籍,並為本校學生事務會議學生代表,其措施影響本人於會議上之一切權利,故本人有元智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下稱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申訴人身份。身份之事實有元智大學註冊紀錄及一百一十學年度第一次、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開會通知電子郵件可稽(證明文件一) 。申訴事實:
元智大學學務處秘書OOO(下稱秘書)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二十分,透過其電子郵件寄發「【會議延期通知】原定 111 年 2月 16 日(三)中午召開『 110 學年度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因提案修正,將改期召開,會議時間另行通知。」信件(下稱:延會信件)給予學生事務會議代表,內容稱原訂於二月十六日召開之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因「提案修正」,將改期召開。其事實有該電子郵件存檔可稽(證明文件二)。申訴理由:
(一)措施違反會議程序正義。
秘書於二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透過其電子郵件寄發「提醒:提案資料提交截止時間為今日 2月 8日(二)13:00~FW:提案徵詢【110學年度第 2次學生事務會議】,敬請配合,謝謝。」為旨之郵件給予會議委員,並由信件內文說明本次會議之提案截止時間為二月九日下午一時,並於該信件中檢附會議及提案之時程表(下稱會議時程表) 。秘書並於二月九日下午五時九分,透過其電子郵件寄發會議議程,其中包含一討論案、二法規修正案。按會議時程表規定,早已過截止時間,任何之委員提案或提案修正案應不予受理或應於會議臨時動議提出。然秘書竟無視公告之事項,在未取得會議代表之同意下,貿然停止會議,有違會議程序正義。
會議時程表及會議議程有電子郵件存檔可稽(證明文件三、證明文件四)。
(二)「提案修正」並無延會之必要
提案之修正而延期會議並無正當性、必要性。本次會議有三項案件於會議議程當中,若有疑慮提案需要做修正,應將該案件進行撤案或是於會議上提出動議修正,而非無視程序正義給予提案之修正,甚至於會議前一日通知所有委員延會,導致委員之權利受損。且本次稱提案修正,卻無告知委員是何案需修正,影響本會議各位委員「知」的權利。
(三)「延會」之決議具有爭議
本次會議所討論之法規修正案為「元智大學學生參與會議代表推選原則」 (下稱推選原則)及「元智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設置及輔導辦法」二案,其二法規修正原為本人於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所提,有該次會議之紀錄可稽(證明文件五) 。該項提案雖未獲會議通過,但後由課外活動組召開會議與本人(本人同時為學生會會長)共同討論並完成本次會議之提案內容,並送課外組組務會議通過、學務處處務會議通過,送本次會議審議,有課外組組務會議及學務處處務會議之會議記錄可稽(證明文件六)。
本次會議前一日(即二月十五日)中午,本人與其他學生會幹部共同拜會學務長劉俞志(下稱學務長),討論學生會一百一十學年度運作概況,有「學生會與學務長座談會」議程文件可稽(證明文件七) 。
拜會過程中本人與學務長討論到本次會議之「推選原則法規修正案」,其中針對條文之撰寫方式雙方有見解上之差異(拜會過程與會師長及學生會幹部皆可證實),學務長認為該法規案不適當,於同日下午三時許透過電話與本人通話,並告知希望學生代表可以先撤案,並且取消本次會議。經本人與另一名學生代表郭OO及學生會副會長康O討論後,認為本次修正案認知不同,可於本次會議上討論,故於下午四時,由本人透過「【學生會】有關 110 學年度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是否撤案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為旨之電子郵件明確表示本次會議學生代表將不會撤案。通話有通聯紀錄之截圖可稽(證明文件八) ;學生代表聲明不撤案郵件亦有郵件存檔可稽(證明文件九)。
而在前述狀況後,同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即接獲本次會議延期之信件,並稱因「提案修正」故延會,本人實在難以信服。且綜合第三點所述,實在無法排除「學務長認為本次學生代表之提案具有問題,但學生代表不撤案,所以透過延期會議讓學生代表之提案無法進行討論之可能性」,更是影響學生代表於學生事務會議上之權利。
(四)會議主席不中立,故本次延會措施不當
學務長為學生事務會議之會議主席,按內政部公告之會議規範第十六條規定,應保持超然中立之地位。然學務長(即會議主席)於會議前針對學生代表之提案已有不認同之見解,甚至透過聯繫希望學生代表撤案,在學生代表聲明不撤案後,恰巧會議就有提案修正並延會。本人認為此舉有利用主席之職,更無法排除主席無視應中立原則,刻意延期會議。故依法提出申訴
希望獲得之補救
應撤銷原措施。
會議「延會」具有程序重大瑕疵,應儘速重新召開一百一十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
會議主席應維持超然中立之地位